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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监理不再必须!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委托

2023-02-27 15:41:48


来源:荆州市住建局、各省市住建部门

2月7日,荆州市住建局公布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理豁免清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监理不再必须!
1、除5类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外(详见正文),其它类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是否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
2、建设单位选择自主管理模式的,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监理职责。
低风险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免于审查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工程作出质量安全承诺,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低风险建设工程主要包括5类(详见正文)。

100万以下工程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类建设项目(详见正文),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 (含100万)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 5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注:政策全文请见文章末尾

2018年,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将《办法》中唯一涉及“监理”的内容--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去

随后,多个省份、地市针对部分项目建设,明确可以不实行监理





东莞

2021年12月27日,东莞市住建局印发了《东莞市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指出: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未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进行建设,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改扩建仓库和厂房等工业建筑。

1、建设单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可不聘用工程监理,通过聘请具有工程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监理,并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2、取消简易低风险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

原文链接:

http://zjj.dg.gov.cn/gkmlpt/content/3/3695/post_3695884.html#796





海南

2021年3月,海南省住建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1.0版)》。

取消工程监理。对3类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3类项目范围如下:

原文链接:

http://zjt.hainan.gov.cn/szjt/0405/202104/720376a25eb245b8b6f728d63ed62738.shtml





泰州

2021年3月,泰州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不实行监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4类项目可以不实行监理

原文链接:

http://zwgk.taizhou.gov.cn/art/2021/3/2/art_59764_3045603.html




广州

广州市《关于印发小型低风险工程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方案(1.0)的通知(试行)》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广州市以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

1、房建项目: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800万元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2、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3、南沙新区、黄埔开发区、增城开发区宗地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工业房屋建筑项目以及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实施监理。

文件还提出:无需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安排委托的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内部监理。

原文链接:

http://zfcj.gz.gov.cn/gkmlpt/content/6/6954/post_6954918.html#1090





山西

2020年4月2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1、除了以下工程,其他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

2、依法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3、推行多种模式监理。

  • 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监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可不再委托监理。

原文链接:

https://zjt.shanxi.gov.cn/Main/cmsContent.action?articletitle" data-tools="135编辑器" data->





成都


2019年1月,成都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1、部分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地基基础简单的建设项目。

  • 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配套设施项目。

2、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建设单位实施自管模式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原文链接:

http://cdzj.chengdu.gov.cn/cdzj/c131968/2019-01/07/content_18578dff6c0547a585069bfab67ad290.shtml

2020年9月,成都市住建局再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1、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或实行自管:

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以投资项目备案为准)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室工程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

2、实行自管模式的,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3、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原文链接:

http://cdzj.chengdu.gov.cn/cdzj/c131968/2020-09/15/content_4a317a9aab2b463d9e0f9c713f87ead1.shtml





上海

2018年3月,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

2018年3月20日起,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原文链接:

http://zjw.sh.gov.cn/jsgl/20180912/0011-26476.html





厦门

2018年8月,厦门市建设局发布《关于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的通知》,提出:

1、“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2、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3、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

原文链接:

http://js.xm.gov.cn/xxgk/zxwj/201808/t20180831_2109056.htm

鼓励监理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发展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指出,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2018年,河北省住建厅下发《推动工程监理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是监理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

  •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在立足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咨询服务。

  • 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

2020年6月1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征求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试点地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培育一批具备巡查服务能力的工程监理企业。

2、监理巡查服务:是以工程重大风险控制为主线,采用飞检、巡检等工作方式,对建设项目重要部位、关键风险点进行监测检测和判定,并提出处置建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合法、合约有效性识别;危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查;特种设备、关键部位监测、检测;项目交竣工验收建议等。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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